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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则信说法丨法拍中介机构不予退费的“霸王条款”如何攻破
来源: | 作者:罗润群 | 发布时间: 3天前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瑞则信说法丨法拍中介机构不予退费的“霸王条款”如何攻破

导言

在诸多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新盘烂尾的背景下,消费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二手房市场,而法拍房因其价格低、拿房快等优势尤其受欢迎。因法拍房竞买程序特殊,消费者难以自行查询和了解法拍房的详细信息,因此在参与竞拍前大多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竞拍。法拍中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退费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所律师最近便成功处理了一起消费者与法拍房中介机构的退费纠纷。

一、案件介绍

2024年7月27日,A先生签署B公司提供的《服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A先生委托B公司处理位于成都市新津区房屋的法拍竞买相关事宜。协议书5.1约定服务收费标准为实际拍得标的物成交价的3%(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A先生在协议签订当日即应B公司支付服务费3元,若竞拍成功的,在竞拍成功当日支付剩余服务费。协议签订后,A先生B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案涉房屋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被撤回拍卖。A先生多次要求B公司退费无果。

本所律师接受A先生委托后,依法代理其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服务费。庭审中,B公司的抗辩理由为:1、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在微信中明示了若合同约定的房屋未拍下,已付的服务费是不退的,公司将继续为客户寻找心仪的法拍房;2、合同里约定了服务费包含服务期限为1年或7次法拍服务,并非仅指合同约定的这一套房。所以B公司坚持认为不应当解除合同和退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协议是否能够解除;2、如果解除,已付服务费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根据《民法典》第919条及933条之规定,案涉协议书属于委托合同,A先生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提出解除的一方将解除的意思通知到另一方,即发生解除效力。A先生在仲裁请求及仲裁庭审中已明确解除的意思表示,符合前述规定,案涉协议自相应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B公司之日起解除;2、根据《民法典》第566条之规定,现委托合同已经解除,B公司应当退还未履行部分义务对应的服务费。

本案裁决结果为:1、A先生与B公司于2024年xx月xx日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于2024年xx月xx日解除;2、B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服务费xx元。

二、案件分析

案涉协议书内容为A先生委托B公司处理位于成都市新津区某房屋的法拍竞买相关事宜,具体内容为代为寻找拍卖房源、代为看样调查、代为公证等。根据《民法典》第919条之规定,案涉协议书性质应为委托合同。合同解除情形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而针对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特殊的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本案中的A先生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协议书自A先生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B公司之日起解除。

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A先生有权要求B公司退还尚未履行部分义务对应的服务费。

三、结语

现代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层出不穷。消费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中介机构反复适用的模板合同,大部分都含有不退费条款。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时候,该不退费条款将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大障碍。本案或许可以为此类争议解决提供一个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