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傻傻分不清楚
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在今天,天心区法院推出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案”,主题为不正当竞争纠纷问题。该案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几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判令几被告向茶颜悦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170万元。报道一出,茶颜悦色的粉丝都表示大快人心,还在相关媒体的微博下评论说道“还记得茶颜悦色的小票上面老板写的话,等我们有钱了就去告他们。”可见在茶颜悦色一早就有了维权意识,只是当时还没有维权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下面我将对该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茶颜悦色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一)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首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虽然企业商标有足够的知名度也能直接获得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但却不能防止在此商标成名之前已经注册该商标的人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因此在使用商标的初期或者说企业建立的初期就应该确立商标并注册登记,这样可以防止他人注册使用。此外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与该商标有关的图文等一并注册(《商标法》第八条),并尽可能多注册多类商品或服务,以避免他人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
(二)当然也不是注册商标后就万事大吉了,还要随时关注商标的动向。一般来说企业都是寻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注册商标,那么就无法受到与该商标有关的变动信息,如果是个人申请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有变动也要及时更正。
(三)时刻关注在自己注册商标品类中的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动向,及时发现与制止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条)。商标被侵权不只会引发商标侵权纠纷,更重要的是会使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消费者误购了侵权产品的感受会直接反应到被侵权产品上,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因此企业应时常关注市场动向,发现商标被侵权及时收集证据,并发函警告侵权主体,敦促其停止侵权行为,协商无法解决则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以防止声誉被影响的范围扩大。
二、茶颜悦色发现商标被侵权时应如何处理
茶颜悦色在发现商标被侵权时除了进行上述,发函、警告、收集证据、起诉等行为外,还应通过其公众平台,例如公众号、顾客群、微博等向公众告知其被侵权。向茶颜悦色曾就在其小票上表示以后会追究侵权者责任。但公告的平台应当能够在足够多的消费者群里中传播,以及时挽回其被影响的声誉,也避免顾客流失。同时茶颜悦色也可以在现有包装装潢的基础上做一定的能够与假冒产品相区分的改动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区分。
三、茶颜悦色的粉丝也可以为茶颜悦色维权尽一份力,同时也是在保障自身的权益
许多茶颜悦色的粉丝都表示自己曾喝到过假冒的“茶颜悦色”,并且这些假冒的店铺与上述案件中的一样竭尽全力仿造,不仅在店面的装潢、奶茶的包装上进行模仿,甚至在广告宣传上也与茶颜悦色十分相像,以至于粉丝都一时无法区分。这种行为除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购买到该假冒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其给予3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其喜爱的茶颜悦色尽了一份力。
相关法律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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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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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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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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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第十三条 |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五十七条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第五十八条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第六十条 |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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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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