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侵权该如何避免
近日超70家影视传媒企业,联合514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近年来影视解说、影视吐槽类产业十分红火,传统影视企业也多次发声要求国家对此进行整顿。短视频产业在红火的同时分走了本属于传统影视企业的流量、观众,不少观众表示看了介绍相关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就不再想去看原片,甚至许多吐槽类短视频直接劝退观众,也难怪传统影视企业多次要求国家整顿短视频产业。短视频的受众们都表示比起传统的影视作品他门更喜爱短视频作品,视频解说丰富有趣,有的帮他门剔除了不想看的冗长片段直接提炼精华,有的与观众一起吐槽他门不喜欢的剧情片段。因此不少观众都认为:“不应该对短视频作品设置很严格的限制,做短视频的“UP主”都只是些“小作坊”很少有粉丝极多的,他门对影视作品的影响也没有那么大,不去看影视作品的真正原因是拍的不够好,传统影视企业应该反思是不是自己呈现的作品有问题,而不应“甩锅”给短视频。”
新媒体的兴起使传统影视行业感受到了危机,那么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名门正派”的影视企业是否被二次创作的“小作坊”等使用新媒体传播作品的作者侵权了呢,还是这些影视企业不想给他人分一杯羹。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大部分新媒体都存在侵权,并且多数媒体人甚至不知如何避免侵权。因为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获取太容易了,而作品的创作必然是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因而如果没有版权意识很容易被特任侵权以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下面我将新媒体的何种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以及如何避免侵权进行探讨。(下文所称网络作品是指通过网络制作并主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作品)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是作者也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简单来说文字、音乐、摄影作品、科学技术等的创作人和依法获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其对著作权享有专有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均不得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设立之初是帮助作者对抗出版商的武器,到现代著作权逐渐完善,其客体由最初的文字作品延伸到影视作品、科技作品等领域,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均属于著作权的客体范围。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也逐渐延长,由最初的20年变为现在的50年、90年(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同)。现代著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见著作权,也正因如此著作权侵权也变得更不经意。网络作品即是著作权侵权的一个高发地带,下面我将从图片、文字、音乐、视听作品四个维度分别讲述如何避免侵权。
二、如何判断自己是否侵权
在新媒体传播的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除通过著作权人授权以外,则需要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规定才可以避免侵权。即只有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围内使用才为合理使用。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即使用他人作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那么在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则必须是为了介绍、评论他人作品或为了说明与他人作品相关的问题,并非只要是在作品中发表观点,说明问题就可以。
2、指明作者姓名、者名称或作品名称。
这一条件比较容易满足,在使用时进行说明即可
3、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判断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首先判断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未经作者授权即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当然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进而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4、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从著作权人可通过作品获得利益的途径反推。比如,作者的图片有正规的售卖渠道,而在作品中使用的图片是从非正规渠道获取的,那么作者即损失了制作新媒体作品者应购买其图片的花费。再比如作者制作该图片是为了解释描述某一问题,而制作新媒体作品者引用该图片也是为了解释描述该问题,并因此行为分走了作者的流量或是其他可能转换为金钱的资源,那么也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欲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意以上几点,尤其是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图片侵权
避免侵权的第一种也是最稳妥的一种方式即是获得作者授权。网络作品运用图片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个,一是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搜索保存到电脑内使用。二是通过专门的图片商店购买。三是直接在原画师或原制作者处购买。
那么上述三种途径中最容易侵权的即是第一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搜索的图片我们无法分辨哪些图片是不需要作者授权即可以使用的图片,哪些是需要的。并且即使我们知道搜索出来的图片是需要作者授权的也很难找到权利主体请求授权。但是如果想要利用的图片无法通过后两种形式获得,也可以通过第一种形式获得。那么搜索到目标图片后需要进行以下操作:
1、仔细查看图片上是否有水印,例如微博水印等,如果有水印即可根据水印搜索到作者然后请求作者授权。如果没有水印那么需要对该图片另外进行搜索,看是否能找到图片出处。如果始终无法找到出处建议不要使用,但有使用的必要时可以在视频中使用,但要注明该图片因找不到作者没有获得授权,并表明希望帮忙找到作者并获得授权(这一做法不是很推荐)。
2、在请求作者授权使用该图片时需要注意几点,首先要确认其是否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要求核对署名。此外还需注意该作者是否有将作品售卖给其他机构,其他机构是否获得专用权,那么核对此信息时除询问作者外还可以对该图片另行搜索。
3、在获得授权后一定要保留证据,例如与作者协商的语音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者未要求付费的更要保留好协商的记录。在使用该作品时还要注意从作者处获得的是怎样的授权,如果仅是使用权还是要注明作者的名称,并且在与作者协商时就要重点弄清楚作者是否要求署名。
上述主要讲述的是通过非正规购买途径获得图片如何获得授权,如若是从正规途径购买的图片也需要注意后面两点。
四、文字侵权
在作品中文字侵权主要分为两个大块,一是字体侵权二是文字内容侵权。对于字体的著作权来说著作权权利人对每一个字体都享有著作权。在网络作品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对于文字内容来说,基于著作权的特殊性,文字内容侵权很难被证明,因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独立创作的具有独特性的知识作品,所以即使是你的文章内容与他人相似或是完全相同只要是你独立创作的,在该篇文章被记录于有形载体之上时你就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但是要注意的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章内容相似或相同多数情形下会被法官认定为侵权。下面我将详细讲述如何避免字体与文字作品内容侵权。
(一)字体侵权
要避免字体侵权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正规的渠道下载使用字体,但有时即使是从正规渠道下载字体并使用也可能侵权,字体侵权多出现在广告宣传领域,在制作广告时运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还需要再另外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并支付费用,因为广告制作使用字体属于用作商用,并非一般的使用,通过正规下载渠道下载后还应获得许可。因此在作品中运用字体,就需要区分是否用作商用,即是否会通过新媒体营利。那么在这里需要的强调一点是,如果使用的字体对网络作品的呈现效果没有很大的影响,还是建议使用可以免费用作商用的字体,可以通过“自由字体”网站查询可以免费商用的字体。如果必须使用需要付费的字体一定要获得授权。
(二)文字作品内容侵权
对于文字作品侵权,在网络作品中主要存在两类情形,一是使用他人的故事梗概,二是使用他人的金句。前面说了基于文字内容的特殊性,存在独立创作的两篇文章的内容却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情形,但是如果内容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相似也会引发侵权争议。一般来说人们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知识结晶之上的,人们很难不借鉴他人的任何作品就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因此在创作文案或者故事梗概时有明显引用他人作品之处一定要指明出处。如若故事梗概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改编的,尤其注意要获取原作者的授权。那么重点强调的是在淘宝上购买的故事梗概很大程度上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且这些作品很难查清来源。所以网络作品故事的创作最好不要在淘宝上购买作品集直接使用。
五、音乐侵权
在网络作品中音乐的运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作为背景音乐或是音效使用,二是演唱并录制已经发表的歌曲,三是翻唱并录制已经发表的歌曲。那么对于音乐而言上述三种方式均很难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即使是演唱并录制已经发表的歌曲,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且不可以用作商用,如果用作商用进行发表、发售还需要另外获得许可。尤其要注意的是录音制品的使用要获得授权均需双项授权,即除制作者外还要获得表演者的授权。基于录音制品的特殊性下面着重讲一下常见的误区与如何避免侵权与获得授权。
(一)误区—通过音乐平台下载的音乐制品即获得授权,可用于制作网络作品
通过QQ音乐、酷我音乐等软件免费下载的音乐或是付费下载的音乐用于制作网络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用于制作作品的音乐是需要获得作者专门授权的。尤其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抖音、快手这些新媒体作品软件上发布网络作品时可用的背景音乐可以本地上传,这种上传行为尤其容易侵犯著作权。一般来说这些软件平台上的乐曲库中的音乐是被作者授权,可以使用的。所以在这类平台制作短视频时最好使用乐曲库中有的音乐,不要自己上传音乐,即使是自己翻唱的音乐也是需要授权的。
(二)避免侵权与获得授权
避免侵权的最好方式就是获得授权。许多网络作品作者都不知道如何获得音乐授权,那么前面也说过不知道如何获得授权可以直接使用软件乐曲库中的音乐。如果为了提升作品的质量或者作品是用于商用,需要使用乐曲库中没有的音乐一定要获得授权。获得授权的方式有很多,我比较推荐的就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上获取授权,这种方式比较便捷,不需要与作者直接取得联系。
六、视听作品侵权
(一)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
网络作品侵权中最受争议的就是对视听作品的使用,那么网络作品里使用的视听作品有已经公开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素材,也有他人拍摄的视听片段和其他网络作品中的片段等。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论是何种视听作品都不是公共资源都是需要获得授权才能进行使用的。视听作品的适当使用是可以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尤其要注意的是“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点尤为重要,也是法官在判定行为是否侵权时的重点。一般来说观看新媒体作品是不收费的,但是许多拥有过万粉丝的新媒体作品作者都会接一定量的广告,在某些平台发布新媒体作品还可以获得创作奖励,这些收入是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但是新媒体作品难免会分走原作品的流量,这就会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那么判断视频制作是否会分走原作者的流量、播放量从而影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判断在新媒体作品里引用试听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知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可以适当使用原作品。但是在介绍如何避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时,先要明确何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这一小节文字表示的是“合理使用”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才符合法条规定。那么常见的混剪作品,将原作品进行改编的新媒体作品均不符合上述要求,只有解说、吐槽类发表观点与评价的新媒体作品才符合上述条件。
(二)合理使用视听作品应注意的要点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发表自己观点、评价的网络作品应注意的要点,1、未经授权不可解说影视作品。解说影视作品虽然会夹带自己对视听作品的观点与评价,但仍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的,因为其引用的内容太多,并且完全展现了原作品的剧情与内容,不符合适当引用的规定。因此无论是趣味解说还是单纯的剧情解说都对原作品构成侵权。2、使用视听作品片段要适当。适当引用最保险的方式就是不播放原片,如果要播放原片也不能还原剧情,当然是否适当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判断。3、使用视听作品片段要合规,合规就是要注明出处这一点只要留心都能做到。
除了上述“合理使用”的行为有些视听作品也是可以免费使用的,那么制作新媒体作品可以事先积累一些免费使用素材的网站,我所知道的是“爱给”这一网站,里面有一定量的可以免费使用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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