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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向特斯拉维权事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495天前 | 1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021年2月21日原本是平常的一天,张女士的父亲驾驶开车带家人外出。出行5、6分钟后,路过一个十字路口,看见红灯张女士的父亲准备停车等红灯。“但车辆去没有减速,张女士还没回过神,听见父亲惊呼,‘刹车失灵了’”,情急之下张女士的父亲操控车辆连续躲避了两辆车,最后,汽车连追尾两辆车和撞击到路边的水泥防护栏才停了下来。这辆车的就是特斯拉Model3。近两个月的维权无果后,2021年4月19日上午,2021上海国际车展媒体日首日,张女士身穿印有特斯拉商标及“刹车失灵”字样的T恤,站上特斯拉展台的车顶高呼“特斯拉刹车失灵”,引爆了媒体。

张女士向特斯拉“维权”事件

2021年2月21日原本是平常的一天,张女士的父亲驾驶开车带家人外出。出行5、6分钟后,路过一个十字路口,看见红灯张女士的父亲准备停车等红灯。“但车辆去没有减速,张女士还没回过神,听见父亲惊呼,‘刹车失灵了’”,情急之下张女士的父亲操控车辆连续躲避了两辆车,最后,汽车连追尾两辆车和撞击到路边的水泥防护栏才停了下来。这辆车的就是特斯拉Model3。近两个月的维权无果后,2021年4月19日上午,2021上海国际车展媒体日首日,张女士身穿印有特斯拉商标及“刹车失灵”字样的T恤,站上特斯拉展台的车顶高呼“特斯拉刹车失灵”,引爆了媒体。

张女士在两个月的维权之路中最先向郑州市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根据相关负责人的回应,该局于3月8日受理投诉,于3月9日举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无果张女士又于3月10 日手持喇叭坐在特斯拉Model3车顶“维权”,用白布黑子写到,“特斯拉刹车失灵”,同时喇叭播放“特斯拉Model3春节期间刹车失灵,引发交通事故,一家四口险些丧命”的录音。张女士表示在跟特斯拉交涉后特斯拉仅给出了一些很官方的数据,并表示他们也做不了主,需要跟上海总部联系。因此气愤的张女士才如此维权,希望能得到关注。随后根据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应他们分别于3月15日、3月24日又组织了两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张女士认为特斯拉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前半小时完整的行车数据。特斯拉虽然同意提供但提出了三个要求1、签订协议约定数据用途2、把车辆移到钣喷中心车间3、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刹车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张女士表示要拿到数据后对此再做讨论。此后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3月28日起到4月19日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调解事宜,并得到双方同意于4月21日或22日再次进行电话调解。但在4月19日当天张女士身穿印有特斯拉商标及“刹车失灵”字样的T恤,站上特斯拉展台的车顶高呼“特斯拉刹车失灵”当日张女士在被保安带走后,于4月20日“维权的张女士”却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就此该维权事件达到了高潮引发了各方的关注与讨论。在“大闹车展”之后,特斯拉多次对该事件进行了回应,其中特斯拉的高管作出了一些让人微怒的发言,比如“近期的负面都是她贡献的”“我觉得她也很专业,背后应该是有人的”等等,其高管傲慢的回应:即不能鼓励维权者“一闹就灵”,也不该让人觉得企业方“店大欺客”。昨日郑州市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请示上级“行车数据”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因此特斯拉应无条件提供。特斯拉却表示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而不是维权者张女士,提供行车数据。

特斯拉事件的法律分析

张女士自今年3月份起一直以特斯拉生产的汽车“刹车失灵”为由向特斯拉维权,自4月20日其大闹特斯拉上海展览后,事件逐渐发酵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注与讨论,并使处理该事件的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局发文向大众公布该事件的处理进度。也引起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高度重视。虽然特斯拉也频频发声,并表示会配合调查,但特斯拉并未向公众公布有关其刹车系统安全性的先关报告,在此次事件发酵后公众必定会担心特斯拉的安全问题,特斯拉却避重就轻仅对张女士的维权行为进行质疑,却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我国,百姓“维权无门”维权者得不到该有的重视貌似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特斯拉事件刚发生之始,很多网友都在质疑张女士的权利是否能得到维护,但很快有关部门就清晰的向大众公布了处理过程,并引起市场监督总局的关注。特斯拉的产品是否存在问题暂且不论,但从各方对该事件的重视与及时回应来看,我国的消费者权利逐渐得到了重视,消费者们的维权之路似乎也会好走起来。下面我将分点从法律的角度对本次事件进行分析。

一、张女士的维权行为是否正确?我们是否可以找到更好的方式维权?

从今年3月开始张女士就不停歇的进行维权,首先是3月10 日张女士手持喇叭坐在特斯拉Model3车顶维权,其用白布写到,“特斯拉刹车失灵”,同时喇叭播放“特斯拉Model3春节期间刹车失灵,引发交通事故,一家四口险些丧命”的录音。随后根据郑州市郑东区市场监管局的回应可知,张女士在3月7日郑州市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收到了张女士的投诉件,经初步审查后该局于3月8日受理该投诉,随后分别组织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就投诉适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直至4月20日张女士进入特斯拉展厅,爬上汽车进行维权,被保安带走。从上述张女士的维权过程我们可知,张女士也采取了法律手段,寻求了相关部门的帮助,并与特斯拉进行了多次调解。虽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各方仍在努力。张女士4月20日的维权行为实属过激,当然她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这种行为实在不提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可知,张女士可以向其所做的一样,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组织进行调解,当然还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张女士确多次通过过激行为来进行“维权”,或许张女士只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发社会的关注,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仍是过激,且违法的。张女士应该给予相关部门、法院、执法机构多些信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维权。当然如果通过调节、协商等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最终也可以选择起诉,同时可向专门处理该类案件的律师询问建议,或聘请其为自己维权。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消费者应该及时通知交警对案发现场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证据,并对车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随后,消费者应找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联系该产品的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与进一步维权。最后如若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这过程中消费应及时留存各类证据,并在每次协商、调解的过程中都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记录或录音,在与对方见面时一定要有第三方在场以便于记录和作证。

二、如何看待特斯拉的回应

特斯拉的回应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张女士“大闹车展”前与后,在“大闹车展”前通过张女士的陈述可知,特斯拉仅提供了一些官方的数据,并且向张女士说明郑州特斯拉没有权处理此事要向上海总部报告。多次调解后张女士要求特斯拉提供行车数据,特斯拉多次推辞,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行车数据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特斯拉应无条件提供。该事件发酵以后特斯拉表示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而消费者向特斯拉索要属于知情权范围的行车数据,特斯拉应无条件提供给消费者,而不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特斯拉应无条件提供时还表示仅提供给市场监督管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而不是消费者。

“大闹车展”之后,特斯拉虽多次对该事件进行了回应,但特斯拉仅表明会接受国家权威检验机构提供的全方位检测,特斯拉高管还进行了一些令人微怒的发言,比如“近期的负面都是她贡献的”“我觉得她也很专业,背后应该是有人的”等等。尽管张女士的维权手段确实不妥,但特斯拉对此次事件的回应避重就轻,没有切实的回应消费者所关心的问题,比如特斯拉的刹车系统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后续会如何处理与张女士的消费者纠纷。可见特斯拉并不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表示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那么经营者就要向消费者公开相关的内容;消费者享有生命安全权,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消费者未因其产品受到损害,经营者也应保证其产品不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斯拉在此次事件中不但没有及时向公众公告其刹车系统足够安全不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并且多次对张女士的维权行为进行抨击。张女士的维权行为确有问题,但不应由特斯拉来指责,特斯拉在此时最应做的是向大众公布其刹车系统的安全检测报告,或是对其刹车系统再次进行安全检测,而不应避重就轻,等待维权者寻找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三、若特斯拉的车辆的确存在问题,有哪些法律条文能帮助消费者维权

销售者与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可知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表明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

此外,若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的确存在瑕疵具有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应当被召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均有标明。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到三十三条阐明了政府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职责,并且消费者也可以针对其工作向其提出意见与建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表明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均阐述了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与方法。

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次事件中,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特斯拉向张女士无条件提供该车发生事故前半小时完整行车数据,作出此决定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通过本次事件我们也得知,行车数据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四、维权却被拘留,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的规定张女士强行进入特斯拉展销场所,并爬上汽车“维权”其行为扰乱了该活动的秩序,依法可以处以拘留。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可知行政拘留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女士维权事件引发了很多争议,部分人认为消费者维权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获得公正的裁决,但从上文可知消费者维权的途径还是很多的。并且近年来先关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很重视的,从张女士维权的过程就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很快就对这次事件给出了回应,并且进行了多次调解。所以希望大众对我国法律和政府多一点信心,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权是好,但也要用正确的方式。


附件:该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 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